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晧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禮厚、普安特有限公司、林建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134號 原 告 晧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禮厚 訴訟代理人 陸世浩 被 告 普安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