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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洪任遠
  •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余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263號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曾妍珊 被 告 余碩 張少齊即成信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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