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263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實貴孝夫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瑄
- 訴訟代理人
- 曾妍珊
- 被告
- 余碩
張少齊即成信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