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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洪任遠

  • 原告
    陳振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30號 原 告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洪鈺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拿士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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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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