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30號
- 原告
- 陳振興
- 訴訟代理人
- 洪鈺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拿士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小字第1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拿士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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