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750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洪毅軒
- 訴訟代理人
- 温弘誌
- 被告
- 安全蛋品有限公司(即車號000-0000之車主)
- 法定代理人
- 高嘉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8月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9月7日下午4時08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