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王雅婷
- 當事人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057號 原 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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