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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王雅婷

  • 當事人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057號 原 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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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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