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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
    彭鼎堯

  • 當事人
    瑪思活動創意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095號 原 告 瑪思活動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鼎堯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均為法人,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承攬合約書或其 他事證足認本院具管轄權資料到院。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活躍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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