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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186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海克力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禎
被告
姜禮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承攬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運費,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6樓,惟經本院向該址送達調解期日通知書,遭以查無此人而退回,則該址並非被告之住所地;另被告於起訴前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鎮○○街00巷0弄00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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