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186號
- 原告
- 海克力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世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禎
- 被告
- 姜禮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承攬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運費,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6樓,惟經本院向該址送達調解期日通知書,遭以查無此人而退回,則該址並非被告之住所地;另被告於起訴前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鎮○○街00巷0弄00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