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林乘佑、張文濱即大安汽車商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90號 原 告 林乘佑 被 告 張文濱即大安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