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郭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094號 原 告 郭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61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後,視為原告起訴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610元,應徵收裁判費用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後,尚須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被告具狀表示已於112年7月17日退款9610元給原告,如原告無意再繼續本件訴訟,請不用補繳裁判費,但須另向本院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並簽名或蓋章,以利早日終結本件訴訟繫屬及節省本院後續依法處理之訴訟資源,特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