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29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陳美惠
被告
三拹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因操作錯誤,誤將新臺幣65,000元匯入被告所開戶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等情,而被告為私法人,主事務所設立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按,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