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冠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360號 原 告 陳冠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青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元,應徵收裁判費用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