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559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廖哲伍
- 被告
- 君錄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宏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