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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王凱平

  • 當事人
    李國祥大安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860號 原 告 李國祥 被 告 大安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蕭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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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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