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860號
- 原告
- 李國祥
- 被告
- 大安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家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蕭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