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國祥、大安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860號 原 告 李國祥 被 告 大安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蕭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