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8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王凱平

原告
李國祥
被告
大安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豔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蕭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