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林智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408號 原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陳逸儒 被 告 林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3月30日上午9時48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