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號
- 原告
- 遠雄九五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韋秀鳳
- 訴訟代理人
- 潘盈臻
- 被告
- 以伯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段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主張被告為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8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並為遠雄九五社區(下稱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原告社區規約之約定,被告應按月繳納房屋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2,616元及每月車位清潔費2,400元,共計15,016元,詎被告未依約繳納,尚積欠民國111年7月起至同年10月止之房屋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計60,064元(計算式:15,016 元×4=60,064元),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社區規約、財務收支管理辦法、系爭房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管理費催繳通知單、存證信函暨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原告社區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