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4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李文明
- 原告潘德榮、陳美玲
- 被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4130號 原 告 潘德榮 陳美玲 被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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