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95號
- 原告
- 佳豐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至誠
- 訴訟代理人
- 江惠雪
- 訴訟代理人
- 吳建輝
- 被告
- PHAM VAN DUC(中文名范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2月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小字第49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2月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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