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佳豐紙業有限公司、沈至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95號 原 告 佳豐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至誠 訴訟代理人 江惠雪 吳建輝 被 告 PHAM VAN DUC(中文名范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2月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