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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調字第18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王凱平

聲請人
解素卿
相對人
羅伯克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林家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視為調解聲明主張其匯款錯誤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7055******58號帳戶,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帳戶所有人返還匯款金額,經本院調查該帳戶為被告所有,被告公司設在臺北市士林區等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8月8日函檢送開戶基本資料、本院職權查詢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依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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