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調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解素卿、羅伯克林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解素卿 相 對 人 羅伯克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 算 人 林家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起訴視為調解聲明主張其匯款錯誤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7055******58號帳戶,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帳戶 所有人返還匯款金額,經本院調查該帳戶為被告所有,被告公司設在臺北市士林區等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8月8日函檢送開戶基本資料、本院職權查詢 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依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