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調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解素卿
- 相對人
- 羅伯克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林家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視為調解聲明主張其匯款錯誤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7055******58號帳戶,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帳戶所有人返還匯款金額,經本院調查該帳戶為被告所有,被告公司設在臺北市士林區等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8月8日函檢送開戶基本資料、本院職權查詢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依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