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建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可汗健身館有限公司、陳之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可汗健身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複代理人 郭守鉦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北新都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