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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趙華平即羿興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志成

陳郁婷律師

原告與被告榮耀之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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