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建簡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趙華平即羿興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73號 原 告 趙華平即羿興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志成 陳郁婷律師 原告與被告榮耀之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