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73號
- 上訴人
- 榮耀之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一
- 被上訴人
- 趙華平即羿興工程行
- 即原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華平即羿興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2年1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