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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張惠閔

上訴人
即被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啓綸
訴訟代理人
李品暘
訴訟代理人
游芳莉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複代理人
張愷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永鴻即長雨鋼鐵工程行(原名張巧宇即啟宇浪板工程)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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