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救字第3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王凱俐

聲請人
鄧嵐云
代理人
王奕淵律師
相對人
高國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情,已提出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無誤,足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所須繳付之裁判費用,尚非無憑,且聲請人訴請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重簡更一字第8號受理,依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提證物形式上觀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其聲請。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救字第30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