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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洪任遠

  • 當事人
    曾桂美楊皓宇豐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豐海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16號 原 告 曾桂美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 告 楊皓宇 豐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美 被 告 高豐海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成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傑仁 施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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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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