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曾桂美、楊皓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16號 原 告 曾桂美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 告 楊皓宇 豐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美 被 告 高豐海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成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傑仁 施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