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172號
- 原告
- 尤怡仙
- 被告
- 希品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玉婷
- 訴訟代理人
- 顏湋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於112年7月17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7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