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416號
- 原告
- 王崇安
- 原告
- 王崇岳
- 原告
- 王崇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律師
- 被告
-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淑珍
- 訴訟代理人
- 林駿翔
- 訴訟代理人
- 張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所定「因定不動產之界線」之訴訟,固屬財產權之訴訟,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司法院84年6月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討結論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