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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趙義德

  • 當事人
    王崇安王崇岳王崇德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416號 上 訴 人 王崇安 王崇岳 王崇德 被 上訴人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上列當事人(王崇德雖未具狀提起上訴,但初認王崇安、王崇岳之上訴對其有利,故亦列其為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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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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