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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4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懋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峯

一、原告與被告煜泰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兩造間有訂立書面契約書,請原告提出該書面契約書影本到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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