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664號
- 原告
- 桃園市八德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樹
- 訴訟代理人
- 吳振德
- 被告
- 薛吉翔即中豐古早味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借據及授信約定書,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該授信約定書之約定條款第13條已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立約人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雙方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