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796號
- 原告
- 菊地英晃
- 訴訟代理人
- 江皇樺律師
原告與被告金色三麥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簡字第1796號
原告與被告金色三麥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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