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張瓊瑜即小島民商行、登峰文創有限公司、羅奕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841號 原 告 張瓊瑜即小島民商行 被 告 登峰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奕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750元,應徵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