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841號
- 上訴人
- 張瓊瑜即小島民商行
上列訴人與被上訴人登峰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簡字第1841號
上列訴人與被上訴人登峰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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