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趙義德
- 當事人張瓊瑜即小島民商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841號 上 訴 人 張瓊瑜即小島民商行 上列訴人與被上訴人登峰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6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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