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864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許晏庭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揚
- 訴訟代理人
- 黃律皓
- 被告
- 元亨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孟煥
- 訴訟代理人
- 陳妙寓
- 訴訟代理人
- 莊承勳
- 被告
- 邱富國
- 參加人
- 湯雲翔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2月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