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05號
- 原告
- 利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嚴文
一、原告與被告友福中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兩造間有訂立書面契約,請原告提出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