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利崎有限公司、胡嚴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05號 原 告 利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嚴文 一、原告與被告友福中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兩造間有訂立書面契約,請原告提出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