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胡嚴文、林佳慧、林佳欣、潘頤華、林芳宇、周卓穎、邱俊傑
- 原告利崎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友福中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05號 原 告 利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嚴文 被 告 友福中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訴訟代理人 潘彥甫 法定代理人 林佳欣 潘頤華 林芳宇 周卓穎 邱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被告公司於訴訟期間之112年2月1日申請為「廢止」之登記,應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併列為法定代理人,是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4分,在本 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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