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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2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王凱平

原告
王俊皓
訴訟代理人
陳韻任律師
被告
黃俊傑
被告
晶沛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素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士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3月22日11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表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共識,聲請再開辯論等語,經審酌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以利本件紛爭早日終結確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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