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黃杭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90號 原 告 黃杭生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睿晨紡品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30,2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