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90號
- 原告
- 黃杭生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睿晨紡品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30,2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