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90號
- 原告
- 黃杭生
- 被告
- 睿晨紡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天坤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