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黃杭生、睿晨紡品科技有限公司、廖天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90號 原 告 黃杭生 被 告 睿晨紡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天坤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