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李家豪、吳孟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04號原 告 李家豪 被 告 吳孟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古老天堂-瑜」(ID:newlife818)之人,於網路遊戲「天堂私服:古 老天堂」認識,該人自稱姓名為「呂哲緯」(真實姓名應為 呂昶毅),嗣於民國110年11月間,「呂昶毅」向原告訛稱有特殊管道可便宜取得手機天堂遊戲之點數卡云云,原告遂向「呂昶毅」購買點數卡,並依「呂昶毅」指示於110年12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匯款新臺幣(下同)102,500元至被告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戶號碼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呂昶毅」竟提供不實卡號供原告使用,原告驚覺有異,欲找「呂昶毅」釐清狀況,惟「呂昶毅」已逃匿不知去向,原告乃於111年1月報警,而原告與上開帳戶所有人即被告素不相識,亦無任何法律關係,被告收受上開102,500 之款項,欠缺法律上之原因,自應返還原告。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許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擔任阜魚有限公司(下稱阜魚公司)之負責人,主要業務為網路遊戲虛幣之買賣,依網路虛幣交易習慣,均係由阜魚公司負責收取流通貨幣後,在遊戲中將虛幣於系統中交付予玩家,而上開帳戶雖有收到原告所匯之款項,但被告已將同價值之虛幣交給暱稱「台灣陳松勇」之人,被告無何不當得利之行為,原告本件請求顯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而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要件,自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不當得利受領人所受之利益為度,而非以原告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6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其前受「呂昶毅」詐騙,而於110年12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匯款102,500元至中信銀行帳戶號碼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乙節,業據其提出交易明細乙份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惟原告前對被告提起幫助詐欺取財之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認依LINE對話紀錄,暱稱「台灣陳松勇」之人確於110年12月13日10時13分許向被告表示已轉帳102,500元至上開帳戶中,欲購買VIP包及遊戲幣,本件實難排除被告係 遭詐騙集團利用之三方詐欺之情形,又被告從事網路遊戲虛擬幣交易,無從細究每筆匯款之金錢來源,亦難以防範其從事 遊戲虛擬幣交易行為是否會遭詐欺集團利用,而為不起訴處分 並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795號(下稱另案偵查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卷,此經本院調取另案偵查卷宗核閱屬實。復觀諸另案偵查卷宗內容,見上開帳戶號碼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設人實為阜魚公司,並非被告本人,有中信銀行111年6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82671號函暨所附客戶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可稽,而阜魚公 司為法人,與被告為各具獨立人格之權利義務主體,被告復稱上開款項係在阜魚公司內,作繼續購買虛擬序號使用等語,自難謂系爭102,500元款項匯入阜魚公司之帳戶內被告即 受有利益,原告復未就被告有受領102,500元之利益舉證以 實其說。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02,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