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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趙義德

  • 當事人
    田治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080號 上 訴 人 田治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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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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