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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
    賴建程

  • 原告
    巫淑媛
  • 被告
    科達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095號 原 告 巫淑媛 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 被 告 科達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程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 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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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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