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巫淑媛、科達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建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095號 原 告 巫淑媛 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 被 告 科達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程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 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