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簡永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簡永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為新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