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170號
- 原告
- 吉順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財
原告與被告德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