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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17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吉順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財

原告與被告德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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