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輔導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灣標準顧問有限公司、李明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190號 原 告 台灣標準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輔導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莘瑞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