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瑪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19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黃詩惠 原告與被告恆順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