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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202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金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德
訴訟代理人
謝坤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城市發展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974元,應徵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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