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218號
- 原告
- 麗新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惠明
原告與被告郭良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簡字第2218號
原告與被告郭良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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