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2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郭淑卿即富和順商行
訴訟代理人
余星儀
訴訟代理人
戴農家
被告
王泰琋
被告
安富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薇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世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誤算情形,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更正結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本件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並無判決脫漏之情形,原告聲請本院為補充判決,本意為應聲請更正判決),以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誤算情形 更正結果 主文欄第一行: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參元 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捌拾玖元 主文欄第五行:百分之十九 百分之二十四 事實及理由欄六、第十七行:15,300元 37,800元 事實及理由欄六、倒數第二行:38,847元(2次) 均更正為48,270元 事實及理由欄七、倒數二行:27,193元(計算式:38,847元×7/10=27,1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3,789元(計算式:48,270元×7/10=33,7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事實及理由欄八、第二行:27,193元 33,789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