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陳振龍
- 原告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278號 原 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葉哲豪 訴訟代理人 張利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紘泰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5,56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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