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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5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德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穗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何明峯律師

蔡欣澤律師

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5,961,118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0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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